1.


2.

 

自願人員只會被安排到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服務: 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之機關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、公營機 構。

接受自願人員機構承擔的責任

 

2.1.為自願人員提供住宿和基本的生活費;

2.2.不得要求自願人員從事協議規定以外的工作;

2.3.對自願人員的安全提供適當的保護。

2.4.盡力幫助自願人員解決在支援西部開發期間碰到的困難。